海關與退稅
企業(yè)出口退稅除了退稅環(huán)節(jié)外,還有出口環(huán)節(jié),“出口”是“退稅”的前提和基礎,因此,企業(yè)能否獲得退稅,能退多少稅,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出口申報的真實性,以及出口貨物申報的稅則號列。
根據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企業(yè)出口貨物應向海關如實申報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和稅則號列等,這些要素與出口退稅均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可以說,國稅部門能否給予企業(yè)出口退稅,給企業(yè)多少出口退稅,基本的判斷依據是貨物出口報關單。
2004年10月,國務院出臺了《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處罰條例》),該條例第十五條(五)項規(guī)定:企業(yè)出口貨物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的,處出口貨物申報價格10%-50%的罰款。
出口退稅既然與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密切相關,那么,偽報或瞞報出口商品名稱,以及出口商品的稅則號列申報錯誤,均可能直接影響到出口退稅——輕者可能構成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的海關違規(guī)行為,重則構成出口騙退稅犯罪、出口騙退稅行政違法行為。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報不實違規(guī)案的形式
1、品名申報不實違規(guī)案:移交刑事甄別
企業(yè)向海關申報的商品名稱與實際出口商品不符,即企業(yè)將實際出口的A商品申報為B商品,兩種商品的稅則號列不同,出口退稅率很可能不同,導致企業(yè)可能多退稅款。
這類商品名稱申報錯誤的案件,當事人如果故意申報錯誤商品名稱騙取出口退稅,很可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一般情況下,海關首先會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作刑事甄別處理,如果地方公安機關經甄別認為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再由海關根據《海關處罰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按申報不實的違規(guī)行為定性處理。
2、稅則號列申報不實違規(guī)案: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
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件,是海關最常見的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件類型,占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的90%以上。企業(yè)商品名稱申報無誤,但稅號申報錯誤,將低退稅率的商品稅號申報為高退稅率的商品稅號,導致多退稅款的,屬于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件。
實際上,并非所有的稅號申報錯誤行為均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guī)行為——只有涉案商品屬于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當事人申報錯誤影響出口退稅的,會構成申報不實違規(guī)行為;如果涉案商品不屬于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即便申報錯誤,也僅屬于商品歸類技術性差錯,予以撤單、改單或者補稅即可,不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guī)行為。
3、出口高報價格違規(guī)案:不影響出口退稅管理
出口貨物高報價格,能否構成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的違規(guī)行為?這個問題各界爭議較大。
有的海關認為,只要出口企業(yè)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yè)出口高報價格就可能影響出口退稅管理。
但國稅部門認為,企業(yè)出口高報價格絕大部分情形下不可能獲得多退稅款。主要理由是——貿易型企業(yè)計核出口退稅額,不但與貨物出口申報價格、出口退稅率有關,出口退稅的最大限額不能超過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生產型企業(yè)計核出口退稅額,不但與貨物出口申報價格、出口退稅率有關,還與企業(yè)當期留抵稅額有關,出口退稅的最大限額不但不能超過出口貨物的當期進項稅額,也不能超過當期留抵稅額;出口貨物價格申報得再高,既不會影響出口貨物的當期進項稅額,也不會影響當期留抵稅額,只會影響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額。因此,無論生產型企業(yè)還是貿易型企業(yè),出口高報價格,并不會影響實際的出口退稅額。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企業(yè)并不可能因高報出口價格而獲得多退稅款。
綜上所述,海關辦理出口高報價格的申報不實案件,如果不能直接判斷是否影響出口退稅,應當先請國稅部門作出是否影響出口退稅的專業(yè)判斷,如果國稅部門判斷認為不影響出口退稅,海關應當根據《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一)、(二)項規(guī)定的影響海關統(tǒng)計或影響海關監(jiān)管秩序的違規(guī)行為予以處理。
出口退稅違規(guī)案的處罰幅度
根據《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guī)定,出口退稅案件處出口貨物申報價格10%-50%的罰款。但該條例實施十多年來,海關辦理的一萬多起出口退稅案件,處申報價格10%以上罰款的案例極少,主要由以下兩個原因構成。
1、法定處罰幅度不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
從海關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角度看,以申報價格作為處罰基數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過罰相當的行政處罰原則。筆者認為,影響出口退稅的申報不實案件,應當以可能多退稅款作為處罰基數比較合理,申報不實可能影響的出口退稅金額越大,申報不實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罰款金額也應當越高;相反,可能影響的出口退稅金額越小,罰款金額也應當越小。
2、稅則號列申報不實案件的稅率差較小
實踐中,出口退稅案件最常見的是稅則號列申報不實案件。當事人申報的稅號與應當申報的稅號,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率,二者之間的稅率差額是當事人可能多退稅款的比例基數。
例如,當事人申報稅號的出口退稅率為17%,應當正確申報稅號的出口退稅率為15%(可能為13%、11%、9%、5%),兩者之間的稅率差僅為2%,可能多退稅款僅為“申報價格×2%”。這種情況下,如果對當事人處申報價格10%以上的罰款,則相當于處多退稅款5倍的罰款,顯然過罰不相當。
因此,從合理性考慮,出口退稅申報不實案件的處罰幅度,海關參照《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guī)定,處可能多退稅款30%-2倍的罰款。但從合法性考慮,法律適用上仍應當引用《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guī)定,如果個案處罰幅度低于申報價格的10%,應當同時引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