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在海上運輸中可能遭受到的“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在保險業(yè)務中被稱為“海損”或“海上損失”;而貨物可能遭受到的“外來風險”(包括“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在保險業(yè)務中則被稱為“其他損失”。
貨物在海上運輸中可能遭受到的損失有大有小,在保險業(yè)務中,對已被保險的貨物造成的損失,按其損失程度可分全部損失(total loss)和部分損失(partial loss)。下面長帆國際物流海運部整理“全部損失”、“實際全損”、“推定全損”、“部分損失”、“共同海損”、“單獨海損”這幾者的區(qū)別。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中遭受全部損失。
從損失的性質看,全損又可分為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損(con structive total loss)。
實際全損
實際全損又稱絕對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完全滅失,或者已完全失去原有的用途,等同于全部滅失。
在保險業(yè)務中構成實際全損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載貨的船舶遭遇海難后沉人海底,被保險貨物全部滅失;
2)載貨船舶被海盜搶劫,或船貨被敵對國扣押等,雖然貨物依然存在,但被保險人的物權已完全喪失,并無法挽回;
3)某些被保險貨物,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變硬,煙葉受潮后霉變,已喪失原有的商業(yè)價值或用途;
4)在國際貿易中,根據航程的遠近和航行的區(qū)域,如載貨船舶失蹤,無音訊已達相當一段時間,也被看成被保險貨物已全部損失。
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需要支付的搶救、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費用之和已超過在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構成被保險貨物推定全損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被保險貨物受損后,其修理費用超過貨物修復后的價值;
2)被保險貨物受損后,其整理和繼續(xù)運往原目的港的費用已超過貨物到達原目的港后的價值;
3)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無法避免,為避免全損所需的施救費用將超過獲救后貨物的價值;
4)被保險人已失去被保險貨物的所有權,而收回該所有權所需的費用已超過收回被保險貨物的價值。
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是指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也就是說,凡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都稱為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又可分為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和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在航程中,當船、貨及其他利益方遇到危難,處于共同危險時,船方為了維護船舶、貨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繼續(xù)完成,有意識地并且合理地做出犧牲或支付特殊費用,這些特殊犧牲和費用就叫做共同海損。
例如,船舶因故擱淺,船長為了挽救船舶和全船貨物,不得不下令將船上部分貨物拋下大海以減輕重量,使船舶上浮轉危為安。因此而被拋下大海的貨物便屬于共同海損。
又如,船在航行中推進器失靈或打落,以致船舶失控。船長為了脫險不得不向附近港口呼救,要求派拖船拖曳。由于雇用拖船拖曳而支出的這筆額外費用也屬于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一般必須具備下列特點:
1)導致共同海損的危險首先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觀臆測的,而且危險必須是危及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的;
2)所有措施必須是為了解除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危險,有意而合理的;
3)損失又必須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或合理的后果,是特殊性質的,費用又是額外支付的,所以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應由各利益關系人負擔。
單獨海損
單獨海損是相對于共同海損而言,雖也是一種部分損失,卻純粹是偶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并無人為的因素在內;遭受的損失也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的自身利益,并不關系到船、貨甚至運費等各方的利益。它直接造成的損失,應由貨物保險利益人單獨承擔。